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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污染防治会议发言
时间:2006-08-26  来源:  作者:
 

 (2006年7月21日)

“十一五”期间,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现“十一五”纲要提出的环保目标,“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深化财税改革,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推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加大投入,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十一五”公共财政重点支持内容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国债资金、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以及环保总局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等,逐年加大了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效地配合了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把水污染防治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加强。具体如下:

(一)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中央财政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国债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方向和结构,把水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重点支持“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农村饮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建设。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饮水安全。我们会同环保总局制订了“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纳入到“十一五”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我们还将通过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支持开展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饮用水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因素,引导江河上下游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生态补偿。

(三)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标准制订、水污染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支持建立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除继续保留中西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补助专项经费外,还将在中央集中的排污费专项资金中,把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力争使其在“十一五”期间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推进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和市场化。一是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国债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扫除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障碍,为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创造必要条件;二是充分发挥现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地方政府开展水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我们将适当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对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推进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二、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财税制度,为“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创造必要的财税政策环境

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方,要督促当地财政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三是扩大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范围,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限期开征;四是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此外,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强化收费政策对节约用水的引导作用。

三、深化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推进从根本上构建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会同环保部门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企业珍惜环境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污染治理的责任机制。此项改革涉及面广,我们拟选择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一)抓住“十一五”开局之年的有利时机,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不仅是遏制环境质量进一步下降的有力手段,也是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重要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水污染物主要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际情况,在太湖流域试点地区,将严格核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对新、改、扩建企业,将按照严于现有企业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核定总量指标。

(二)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征收使用办法,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在试点地区,政府向取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排污量收取,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明确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专项用于试点地区水污染防治。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提高排污指标的使用效率。尽管排污权交易在一些地方已试点多年,二但由于没有实行排污权一级市场的有偿取得,所以企业缺乏交易的积极性。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基础,同时,排污权交易又为进一步提高排污权的使用效率提供了手段,这二者相辅相成,我们将会同环保部门积极制定相关办法推进排污权交易。

总之,“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除继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外,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污水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致力于尽快从根本上建立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财税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水污染防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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