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我市要求工业园区的总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 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设工业园
《条例》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用清洁能源,维护工业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地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
每隔3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
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1年内补办。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对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也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