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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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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简称为中国水协。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缩写为CUW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中国境内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建议和支持;

(二)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和节水等城镇水务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评估;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人才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调研,依照有关规定,起草和拟订团体标准及其他工作;

(四)组织对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和节水等城镇水务方面的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五)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七)依法依规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

(八)做好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境内的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和节水等城镇水务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方面工作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于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及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和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