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时间:2010-09-0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作者:

(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31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严格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县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县管辖的主要河流、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标准。

自治县境内的太子河、草河、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及水源地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其它小型水库及河流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

第八条 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河坝、水电站拦河坝和其他拦河截水建筑物以及平均流量0.3立方米/秒以上的沟渠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取土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一页 页码:[1 2 >>] 下一页 共2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业内交流

推荐书籍


    《氧化沟污水处理理论与技术》
    作者:邓荣森
    内容简介:本书主要介绍氧化沟污水处理的理论及技术,理论篇主要包括理论基础、氧化沟生物处理原理,设计计算特点等,还特别介绍了氧化沟的供氧混合与推流的计算方法;技术篇主要包括氧化沟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设计及氧化沟设计计算立体、先行的各种氧化沟及特征、氧化沟的建造、启动、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常见故障处理以及一些简便的工况判别方法等。最后举出氧化沟的典型工程实例,对氧化沟的技术经济指标给予了评估。本书也涵盖了有关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的理论和技术问题以及氧化沟的除磷脱氮技术。

    《重金属废水处理》
    作者:孟祥和
    内容简介:内容简介:本书概括性地介绍了重金属污染水的来源及其危害,重金属废水处理方法及基本原理,包括化学法、离子交换法、电解法、活性炭吸附法等11种常用方法。

业内交流 more>>

合作邀请:010-8858538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