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31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严格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县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县管辖的主要河流、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标准。
自治县境内的太子河、草河、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及水源地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其它小型水库及河流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
第八条 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河坝、水电站拦河坝和其他拦河截水建筑物以及平均流量0.3立方米/秒以上的沟渠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取土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1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947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