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政府令〔2010〕第16号
法律级别: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2-01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洼淀、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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