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 排水的水质和水量;
6.0.1.2 排放标准或排入全厂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要求;
6.0.1.3 重复使用的条件。
6.0.2 排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应按正常的排放量确定。当排水的水质、水量变化较大,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设调节池。
6.0.3 系统清洗、预膜的排水和杀菌灭藻剂毒性降解所需的调节设施,宜结合全厂的排水调节设施统一设计。
6.0.4 当排水需要进行生物处理时,宜结合全厂的生物处理设施统一设计。
6.0.5 密闭式系统因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排出含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时,应设置贮存设施。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9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814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