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出台的地震灾区供水安全性的指导性文件 |
|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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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 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全文】 |
|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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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安全问题识别 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 第二条 水源污染 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 【全文】 |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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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 监测频次为每日一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全文】 |
|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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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卫生、环保、建设、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时开展水源水及饮用水监测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废墟清理等工作,灾区环境卫生和饮用水总体情况良好。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饮用水中微生物超标、水源水中检出敌敌畏等问题。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到了关键时刻,为了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切实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全文】 |
|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全文】 |
|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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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医疗废物和医疗机构废水安全处理处置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医疗废物在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处置遵循适当分类收集,妥善贮存运送,就地集中处置,…【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