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决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宏观调控的工作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了按照规定程序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应制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目录,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标准。
水业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但它们尚无有效的大规模的融资手段,在现阶段,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同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国债的积极作用非常重要。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直接影响水业投资的结构与投资主体的构成。如何处理好因短期的财政政策变化影响长期的水业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的形成是今后需要探讨的问题。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是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的重点。这需要研究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系统开发。
四、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完善监管职能是投资体制改革中的首要任务。被监管对象有两个:地方政府即政府投资责任和投资企业。现阶段这两项监管工作都十分薄弱,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设与监管工具的开发。《决定》中指出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察制度、项目全程监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市民对于市政府的投资决策要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各类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监督政府行为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上述工作的开展需要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模式,需要调整、进一步细化现有管理部门的职能与财务体系。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做试点,推广经验。
在水业领域里需马上建立一套用于企业的监管的体系,特别是开发绩效管理(Benchmarking)体系作为有效管理水业行业的手段和工具及时运用到对于水业领域的监管工作中。现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加强。只有了解行业的绩效水平,才能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维护公众利益、真正激活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才能更为科学地、目的性明确地推进市场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