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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业市场化的六点新误区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三、资产转让不同于经营权转让

资产转让和经营权转让是目前市场化改革的两种直接表象,它们出于不同的动机。在资产转让环节的引入竞争,不能简单等同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有两种经营权和产权关系的具体情况需要区分对待:

对于水系统某一固定水厂单元的存量资产的经营权和产权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TOT项目类型中,经营权和产权相互关联。服务水价与资产价值互为因果,资产转让价格和服务水价固定一者,就可以对另外一者进行竞标。同时资产转让价竞争和服务价格的竞争业分别体现了产权和经营权的不同侧重。但是在这类项目中,项目经营权和产权有着必然的价值关联,这种必然联系是由于水系统在一个水厂单元的人为割裂造成的。

另外一种情况,对整个水系统的服务商而言,由于服务企业承担了服务职能和服务风险,其价格是在政府市场监管之下的市场行为,需要有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多种因素来确定。资产价值不与水价发生必然联系。这种情况下的运营企业称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往往不因企业自身股权的变化而改变专营关系。因此,对专营企业自身股权的竞争只是资本层次的竞争,与包括价格在内的市场监管没有直接联系,这种情况下的经营权和产权是可以分离的。资产转让的股东权益的变化,不是经营权的变化。专营模式下的产权的招标竞争,并不能保证以后经营过程的低成本。

四、管网投资控股的限制不妨碍管网经营权的获得

在国家计划部门历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名录》中,都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对供排水等城市管网设施进行控股的内容,许多企业因此认为制约了水业投资的深入。实际上WTO条款中没有要求任何国家开放关系其国家安全的管网投资,只要求开放各国的环境服务业。包括美国在内的WTO的缔约国们也同样没有开放自己关系安全和稳定的管网设施。这一投资误解同样源于行业对城市水业性质理解的错误。

既然城市水业是服务业,水业设施只是提供服务的工具,那么对水业服务的开放,并不需要以控股管网设施为基础。管网设施的运营权可以通过租赁、委托、补贴等许多不改变产权性质的许多形式来获得,而不需要突破管网产权控股这一障碍,产权完全可以跟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而产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恰恰是许多设施服务业的共同特征,如酒店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业等等。

中国政府虽然通过外商投资目录是对管网投资有限制,但对城市水业的服务与经营却很早就完全开放了,没有进行限制。对投资的限制不能等同于对经营的限制,中国对经营权的开放是到位的,已经与WTO接轨。保障水业服务系统的完整性,是让公众受益与市场化效率提高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向。我们现行的政策已经完全能够支撑企业运营管理包括管网的整个水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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