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水厂局部市场化与水系统整体市场化的取舍
统观我国当前的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可以将其划分为水厂单元的局部市场化与水系统整体市场化两大类。在BOT和TOT类型项目中,投资运营人都需要与采购人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价格和采购数量。由于BOT和TOT项目类型只是水厂单元的市场化,其服务的采购方必然是管理和运营整个水系统的水务集团或者排水公司。如成都六厂项目的采购方是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上海竹园项目的采购方是上海排水公司,合肥王小郢项目的采购方是合肥市排水管理处。
由于公众不是对BOT和TOT水厂进行直接支付,BOT和TOT项目的市场化效果主要在于提高水厂单元的运营效率,而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但是,水业市场化的整体效果实际上更取决于整体水系统的效率。
同时,在城市水业的整个运营系统中,需要一定的缓冲容量,来应对水量和水质的波动。一方面,水厂单元的人为割裂会减少水系统的缓冲能力,从而降低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实现水业系统服务单元的整体优化,水厂单元的优化所产生的成效会被整个系统的低效所吞噬。在成都水源六厂B厂的案例中,水源六厂B厂具有40万吨的供水能力,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的保底采购水量也是40万吨/日。实际运营中水量是有很大波动的,由于该厂不承担这种波动的影响,实现了水厂运营的高效。与此相反,一墙之隔的六厂A厂具有60万吨的供水能力,由于B厂失去调节弹性,A厂的供水量在20-50万吨/日之间大波动,致使A厂投资、运营都显得极其低效。从某种含义上说,B厂的高效是以A厂的低效为代价的。上海大场水厂BOT案例中,项目之所以被上海市政府高价回购也是因为大场水厂的BOT降低了整个自来水系统的整体性,回购是为了追求系统的高效,提升系统的价值。正是因为大场水厂回购提升了其所属上海市北自来水公司的整体价值。可以预期,上海市在大场水厂回购中的经济损失,会在市北自来水公司下一步的股权合作中获得回报。
因此,水厂BOT和TOT项目的成效需要系统来考虑,不能因为单个水厂作为独立节点的优化,而妨碍整个系统的优化。而系统优化的关键在于对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管,而不仅是取决于水厂这一单点的规范性。
本文认为,在供水领域,因为割裂水厂单元对系统的破坏,不适合采用BOT、TOT等水厂项目融资模式。污水项目因为重力流特点,区域性强,水量调配能力差,可以适当运用BOT、TOT等水厂项目融资模式,但是仍然应该鼓励面向整个系统进行运用的市场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