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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说明 |
| 时间:2007-03-06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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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排水许可和排水监测制度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和《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排水户需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同时,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五、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 针对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分布面广、投资渠道多元、养护单位众多的情况,《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养护维修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产权人负责。同时,考虑到住宅小区的特殊性,为了妥善解决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该条还规定:“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条例》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及早制定有关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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