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 水务大会 | 中国水协 | 新闻 | 专题 |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会展 | 招标信息 | 行业分析
·学术 | 学术论坛 | 行业手册 | 专家 | 书籍 | 行业图纸 | 论文下载 | 软件 | 通知公告 | 工程范例
·交流 | 资料搜索 | 业内辩论 | 点评 | 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服务 | 会员 | 友情链接 |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都市世界 能源世界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其它专题 >> 城市排水体制探讨 >>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时间:2007-03-06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窃、故意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阻碍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监测、维修或抢修作业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罚款超过二万元,对个人罚款超过一千元,以及吊销《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阻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含城市排水的沟河、渠道)及其附属设施、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包括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和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自建排水设施。

    排水管网的附属设施是指检查井、雨水井、闸门等。

    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是指:总下水道两侧各三米以内,干管两侧各二米以内,支管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设施是指污泥处置设施、中水回用设施等与污水处理及利用业务相关的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污水管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以及从事餐饮、沐浴、游泳、洗车、汽车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五十条    市辖各县()、东川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按公告确定的时间施行。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支持网站发展,请协助点击以下广告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业内交流
更多关于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的资料
·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6-10-27]
 
水世界企业推广服务

热点专题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解读

植物进行污水治理的探讨
最新更新论文
最新图纸更新

某教师宿舍给排水系统施

新疆吐鲁番循环水泵房图
·某教师宿舍给排水系统
·新疆吐鲁番循环水泵房
·某25层住宅给排水设
·唐山市某农村饮水工程
推荐书籍
《中水工程实例及评析》
作者:北京市城市节水办公室
内容简介:北京市节水方案 中水工程实例及评析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Email:chinacitywater@126.com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814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 投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