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业组织政策中,针对前文所述公用事业行业中的市场缺陷,一般采用的是“直接规制政策”。“直接规制政策”是指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些特殊产业,如:城市供排水、电力、通讯、铁路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为防止资源的低效配置和确保消费者的公平利用,政府对这类产业的企业进入、退出、投资、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直接加以控制的政策,其主要内容一般有:?
1?进入规制。通过特别许可、注册制度、申报制度等规制手段,允许特定的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进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以防止过度竞争;同时作出规模规制,即对自然垄断的投资规模等有最低与最高限额的规定。?
2?质量规制。对自然垄断的产品或服务,建立质量标准和监督体系,以防止产业内缺乏必要的竞争而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下降。?
3?设备规制。即统一有关重要设备的规格标准、技术标准,强制规定设备的折旧、更新与改造,保证设备的使用效益,规避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4?价格规制。这是规制政策的重点,即对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体系与水平进行规制,以防止垄断价格、垄断利润的发生。?
显然,市场机制在排水市场上的先天性的缺陷正可以由以上方面予以弥补。
三、对当前产业组织政策的初步考虑
排水体制改革至今尽管只有一年,资产运作的举措却已开始,在目前探索确定新业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着牵线和协调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应着手研究并制订进入规制的政策。改革以后,业主与物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新的管理模式尚在探索过程中,提出并制订质量规制政策对规范运营行为,保证运营服务水平是必要的;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排水价格的不到位一直制约着产业的发展,理顺价格体系,完善价格机制,也是当前急待解决的。据此,对当前排水产业组织政策作三方面的初步设想:?
1?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发展的要求,制订本市城市排水产业经营和运营规制。?
首先,根据2001年新修订颁布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排水公司负责经营。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进入规制,它从产业自然垄断性出发,特许一家企业负责排水经营。这应当成为制订规制的法律依据,由于排水收费只能由一家承担的特殊性,因此,所谓的排水公司“经营权”主要就体现在收费职能以及它向其它业主和被委托运营的企业进行经费结算的职能上。在此前提下,现在还需规定的是允许怎么样的企业可以进入这个行业成为新的业主,这样的企业在数量上应当是不多的,而在资本金上又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其次,对参与排水运营的企业,应从注册资金、技术条件、以往业绩、管理水准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由于运营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明显差异,因此更突出的是对它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这些技术条件至少应包括:与所实施的运营养护任务相适应的工器具与设备,富有相应运营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有不同等级层次所组成的操作队伍等。考虑到本市的排水市场刚刚建立,因此,应当给予本市各新组建的运营企业一定的政策支持,就此而言,设置业绩证明和管理水准评价手段是必须的,这有助于引导各运营方稳定地从事运营管理,并注重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城市排水运行的良性运转。?
简单的说,对经营企业的进入规制侧重于数量,对运营企业的进入规制,侧重于专业化条件。同时,如前所述,确立“业主”与“物业”二种不同的企业身份,是建立排水市场的途径,随着市场的运作,不可能强求市场只存在相分离这一模式,因此在制订进入规制时,即要从实际出发,又不能拘泥于眼前与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