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珠海市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措施
珠海市在国家、广东省颁布的水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已相继出台了防洪、滩涂围垦、取水许可制度等14项水管理法规。2001年8月成立水务局后,由于职能的转变,原有的管理制度、条例等都要按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与乡村水资源,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规程、水务资产,防洪除涝对策等统一管理的要求,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节约、治理等新的水务制度、条例、调度方案等。
3.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水环境保护方面
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工作,需要对城乡水资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明确水资源属国家资源,由水务局作为国家的产权权属代表进行管理和配置;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水权管理制度;水资源的管理权归所有者,可以通过经营者延伸管理到使用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水资源的调度、控制和配置等。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进行保护,以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3.2防洪、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地下水回灌统一调度
3.2.1防洪
虽然珠海市为防御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已制定了珠海市防御自然灾害的规定,但没有形成防洪保险机制,该机制在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频繁的珠海尤为重要。
防洪保险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洪保险政策:防洪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防洪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社会性和随机性,因此应当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洪保险政策。基本思路是:由政府组建专门的防洪保险机构,并对该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防洪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承担。洪水保险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保险受益人按财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部分;二是由防洪保护区的受益人按财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部分:三是政府每年再从防洪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由此建立洪水保险基金。遇到洪涝、风暴潮灾害时,由防洪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灾情予以评估,并按保单拨付理赔金额。如遇特殊重大损失的理赔,保险机构理赔发生困难,市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3.2.2供水
城乡供水是水务产业的支柱产业,要建立市场化供水体制,主要内容包括:水务工程所供应的水是商品水;供水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法人、个人或外资;商品水的原材料是水资源或原水(含水资源),供水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供水载体可以是明渠,也可以是管网,供水方式可以是有压供水,也可以是无压供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兼有行洪排涝效益的供水工程可以得到国家补助;水价属所有者的权力,应按价值规律办事,水价应坚持盈利原则和弹性原则;制止或制裁水垄断;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水优用优价;城乡供水一体化;农业灌溉的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非法用水户的制裁和终止供水等。
在供水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以实现水资源统一调度与合理使用。
3.2.3排水与污水处理
对废污水的排放、治理,工业和生活用水排放的重复利用亟需依法管理。制定排水管理办法和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工业、生活废污水的排放实行严格管理、有偿排放;政府鼓励社会投资工业、生活废污水的治理和重复利用;工业和生活用水、废污水排放治理企业按市场法则运行;生活废(污)水治理费按治理成本纳入供水价格一并收取,工业废(污)水生产企业治理后达标排放的,按统一排放标准收费。未达标的一般不得排放。对于特殊超标排放的,规定限期治理并按有关准则加收排污费。
3.2.4地下水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地下水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或完全禁止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的地下水开采(如全部封井);对一般超采区,控制地下水开采(如定时部分封井)。尽可能利用汛前水库弃水,进行人工回灌地下水。对于地下水相对较丰富的地区,为保护河流水环境,应提高地表水的水费或水资源费,适当降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以减少引用地表水,增加地下水的使用,并在河流枯水期甚至可以适当超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