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参与基础设施取得成功的条件
A
特许经营权合同:框架、程序、合同
国家管理机构在以特许或“委托”的职责作出把基础设施工程或公用设施外包给民营行业的决定时,不论参与的是哪个国家,都需要履行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建立适用于这类合同的政治、法律、财政、和行政管理的框架,它们不同于一般的国家采购合同。这种特许权是在国家管理机构和民营实体之间建立长期的合作过程,旨在使私营实体投资于公用设施项目有利可图。对比之下,国家采购合同只是获得程序而不考虑到合同的期限、设施运营、或投资量。
其次,要求管理机构遵循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该程序必须包括设施设计、兴建、和运营等若干阶段。
最后,缔结合同以便对双方有个长期的约束。这合同必须包含一些最起码的条件,目的是:确保成功履行整个项目,对每一方指定相应的风险,和保护他们投资的利益。按法国的习惯,合同主要有四类。
总之,公有私营参与基础设施完全围绕这三个阶段建立。序言这一章全面回顾了这几个阶段,其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和授予特许权的程序。后续的各章将详细介绍公有私营参与的核心要素。第II-B
章着眼于经济方面,包括风险的分析和分解。第II-C
章强调的是特许权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参数:长期性和需要把长达数十年的合同期限加入到合同中。第II-D
章则通过介绍必要的法律文本和条款把合同的意图增加到法规中。最后,第II-E
章对融资的方法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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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
- 协调框架
特许经营权就是允许具有特定的权能和融资能力的私营企业参与提供公用设施或长期参与建设和运营公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这种合同也可叫做“公有私营参与”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比较复杂,完全不同于国家采购合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与众不同的法律框架。
然而,仅有法律框架还不足以实现特许经营权:支持该项目的管理当局或国家必须表明其强烈赞成合作的立场和履行一系列初步的技术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是无法实施长期投资计划的。
第II-C
和第II-D
章中相当重视这个意图。下面我们将更明确地阐述建立合同的两个关键要素: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1.1),以及需要指定明确的签定特许权的程序(§1.2)。
1.1
特许权合同的定义
1.1.1
特许权合同并非基本的国家采购合同
特许权合同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购置设施的合同,后者只是根据预定的规定授予出价低的投标者。
国有私营参与实际上是确定一个合适的具有有效运营公用事业或设施的专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长期合作者。这类合同在以下特点方面与国有采购合同是大相径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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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所有人在长期合同范围内承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该长期合同能承受既能使投资贬值又能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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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实体把公用事业有关公共责任和分解双方之间的风险方面的职责转移给经营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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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有的、全面和复杂的特性,包括设计、融资、兴建、维修、设施运营、提供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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