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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经济手段促节能减排
时间:2007-08-07  来源: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
 
水世界论坛
 

 【背景】

  按照《京都议定书》,中国没有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与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相关。近日,中国政府明确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明了政府在节能减排问题上的决心。但至今的经验似乎只能表明行政手段的无力和无效,必须辅之于市场机制。

  我们特别邀请到著名能源经济学家、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就“如何用经济手段促节能减排”的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为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提供一些新思路。

  中国应当建立碳基金吗

  不少国家通过建立各种CDM基金(简称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现有的碳基金主要由欧洲国家设立,加上世界银行和日本的碳基金作为补充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必须减少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12年至少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至少25亿吨减排量必须来自减排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假设减排项目,以抵消其减排承诺,是一个双赢机制。

  在此背景下,不少国家通过建立各种CDM基金(简称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现有的碳基金主要由欧洲国家设立,加上世界银行和日本的碳基金作为补充。从实施效果来看,碳基金对那些已设立基金的国家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目前,已成交的合同额只占市场需求的10%。碳减排权的价格正在上升,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以现行价格计算,碳减排权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意味着125亿美元的机会。

  按照《京都议定书》,中国没有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与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相关。近日,中国政府明确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明了政府在节能减排问题上的决心,也就是中国自愿减排。因此,中国的碳基金不仅与CDM项目开发和交易的进一步完善息息相关,而且还担负着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其意义和运营时间都应当不受《京都议定书》2012年的相关限制。

  根据CDM交易规则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国的碳交易潜力达数十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同时,中国的外资环境好、基础设施完善,对实施CDM计划非常有利。

  从众多国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来看,碳基金对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验证了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中国应该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建立自己的碳基金,将其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一环。国务院已于20068月正式批准建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财政部早在200510月便成立了基金筹建办公室,开展了一系列的筹建工作。

  结合CDM的市场现状和国外碳基金的运行经验,建立中国碳基金的目的应为:保证碳融资有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帮助在中国建立、保持和扩大碳减排的国际市场;进一步提高中国从新生的减排市场获益的能力;为有意出售交易证书的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同时,碳基金还要能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速节能减排技术的商业化,达到促进节能产业化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的发展目的。

  从碳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上看,结合国外碳基金融资方式的优点,目前中国碳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设立、其他相关机构(如国际金融机构)参与的方式,逐步引进市场机制。目前,应当保证政府在基金份额中的多数地位,以保持政府对基金政策的主导作用。另外,除了基金的初始投入,政府在未来还可以通过征收税费的方式获得持续的资金供给。

  从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中国的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在政府和企业模式中总结经验,设计一种符合国情的基金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应该是一种既能利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和政府管理人员较强的把握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又能发挥专业人士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特长的模式,采用由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模式,并适当吸收专业人士协助政府进行管理。

  靠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机制

  由于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在市场规则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交易缺乏透明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有些企业买不到排污权就转向环保部门公关,有些企业则干脆不“买”,直接进行政府部门公关

  中国的节能减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是,至今的经验似乎只能表明行政手段的无力和无效,必须辅之于市场机制。

  污染排放权交易就是一种有效的基于市场的减排经济手段。随着全球变暖趋势加剧以及国内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迅速发展,中国节能减排形势日趋严峻,压力与日俱增,推进排污权交易对中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广排污权交易的最重要动力来自于它对资源优化配置与节省成本的有效性。从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碳排放交易机制(CDM)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排污的产权化和排污交易市场对减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续的促进作用。

  由于减排有外部性,减排手段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学的公平原则有两个: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

  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减排费用,企业将承受很大的、横向不平等的财政负担,可能使新建、改建或扩建企业承受的治理责任超出正常水平。企业通过产品溢价来弥补减排成本的增加,又会造成纵向不公现象。而排污权交易可以利用初始减排责任的分配来影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同时不会增加用于节能技术的开支,所以提供了同时实现效益和公平的机会。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是竞争和开放的,任何企业都可以进入市场,所以排污权交易还给非排放者提供了参与的机会,提供了商业运作的空间,使得环境经济手段所作用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待遇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传统的行政手段是对一个地方或一个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设立一个总体目标,通过行政命令让每个企业减排若干量。要达到总体目标,要求所有企业都能如期按量完成。排污权交易可以更灵活、更快地达到减排目标。在排放总量控制系统中,允许排污权在各排放厂商间进行重新分配,可以使减排较容易的企业较多地减少排放;而对那些减排相对困难的企业,可以有一个逐渐改进的过程,同时还能实现总体排放目标。与传统的减排行政手段相比,更容易实现排放总量的控制,从而加速整个区域环境达标的进程。

  排污权交易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降低减排过程中的寻租。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环保管理部门只确定排污权总量和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交易,这样就能部分有效地避免寻租情况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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