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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六方面有突破 |
| 时间:2008-01-07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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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度。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体制。修订草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当暂停审批。 第四,修订草案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了法律体系中,规范了排污行为,加强了监督、监管、监控;加大了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立了超标违法的原则,禁止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修订草案还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处理制度等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草案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等规定,补充了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如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企业、内河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等。 第六,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修订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特大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此次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对排污企业是个很大的震慑。 郑丙辉最后指出,修订草案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修订指导思想明确,内容比较全面。特别是修订草案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必将对今后的水污染防治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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