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Water right trade is an economical means of
water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management. However, there is no legislation of
water right trade in China and these actions are also new things.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regime of water right trade is a way to prove its possibility and to
develop it. It also is a new question of development of marketing economy in
China. This study attempts to find out a new pattern of water right trade via
researches some legal questions of water right
trade.
KEY WORD: Water Right Water Right Trade
Water Right Market
水为国家所有的天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我国近十几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水资源危机的征兆已慢慢浮现。部分缺水的地区用水需求量加大,使用水就更显得拮据,由此引发的用水纠纷也有所增加;而部分水源丰沛的地区则出现水资源浪费严重、污染趋势加大等难以乐观的局面。为了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地利用,一些地方出现了跨地区“卖水”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现象。2000年11月24日,东阳市与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用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购买东阳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使用权,并将以东阳市同等的水价支付实际引用水水费。这一行为的出现,立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水权交易的出现为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人民生活环境品质并增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途径。但是,应当注意到水权交易是个新生事物,还有很多相关制度值得去深入研究。水权交易制度研究已经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手段调整水资源分配的新问题。
一、 水权交易的对象
许多学者在提到水权交易时使用的是水权转让、水权流转等词。其实,水权交易作为一种买卖行为,它以一方出让水权,另一方支付对价为内容,属于有偿转让性质的行为。而作为交易的标的,水权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明确水权的定义是研究水权交易制度的前提。
综观国内外关于水权理论研究的成果,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水权”的定义。关于水权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同时还认为,水权存在二元结构,将水权划分为由国家掌握的水资源所有权和由集体及水资源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掌握的水资源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水权交易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的组织和为了获利的水资源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的;[1]第二种观点认为,水权系国家、法人、个人或外商对于不同经济类属的水所取得的所有权、分配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其应承担治理衍生出相应类属负效益水的义务。该观点还认为,水权可以划分为水资源水权和水利工程供水权。前者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后者则是水工程所有者的财产权力;[2]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中若干权能而形成的用益物权。通常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一种他物权。[3]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总和,这是由于水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水的流动特性决定了对水的占有表现在对水资源的利用方面。水的可使用能力是用水者最为看重的部分,如果获得了水的使用权就意味着,具有了通过使用水资源获得收益的资格。而水资源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转化为废弃水被排放。这样一个用水循环就完成了。在质量和数量不变的条件下,任何水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水权交易的对象不是某些特定的水体,而是水权人可以取得并使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水的资格。正是因为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被分离出来独立进行流通,就使水权交易的前提得以满足,而不必以特定的水体作为交易的对象亦可使水资源得到再分配。作为水权交易的对象,水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水权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新修订的《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并且水资源所有权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将水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有,这是世界上的一种趋势。因为水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认水资源的私人所有会导致水资源分配不合理并引发水事纠纷。而水权则是出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它是由国家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配的,照顾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用水利益。但是,水权一旦分离出来,就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
其次,水权获得的有偿性。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水权的获得来自于国家的许可。取水许可证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多年了,它是国家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制定的政策。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水权。虽然我国的《水法》中规定了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且从立法目的来看是要将二者结合在一起,但是在《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的获得方法,却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只在其他的法规中有水资源费的收费规定。这样的现状使得水权的有偿获得在实行中出现一定困难,并且收费的名义不清楚,导致水权的有偿获得徒有其名。只有在水权获得的同时,对水权人加收水权费,才能真正体现出水权的有偿获得。否则,水权获得成本无法记入交易价格,市场上的价格不能体现出水权的真正价值。
最后,水权的可交易性。在明确区分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之后,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水权的可交易性。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意味着禁止水资源所有权的流通。当水资源经过初次分配以后已经没有剩余可供分配的水资源时,新增加的用水者就只能转向水权市场上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水权。但是,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是不可以转让的。这一规定极大的限制了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与前述水权有偿性现实中的缺陷结合,目前的水权获得的方式到了有必要加以改变的时候。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澳大利亚,国家通过流域性水资源的规划,寻求消费性用水和非消费性用水的平衡。并在子流域和地区实行相应的水资源管理计划,以实现流域性总体计划。随着这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现有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将改变为授予用水的一种新办法,称之为水分配办法,将水资源分配与土地分离,并且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水权分配由州政府登记以此保证安全可靠性。[1]
如前述,只有充分认识到水权的特点,才能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对于那些没有可能进一步开发水资源的地方,满足水需求增长的唯一方法是允许已分配给用水户的水权在市场上流通。让那些采取了节水技术的用水户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获利,并使水资源得到再分配,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