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水权法律制度研究开始于上一世纪末期。近几年来,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水资源的供需形势日趋紧张。为了缓解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状况,2000年11月,浙江省金华地区的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被称为“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这一协议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对“水权”、“水权交易”、“水交易”等问题的进一步广泛探讨。“水权”是所有讨论的起点,厘清这一概念的内涵,对于进一步开展理论研究并构建我国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水权制度何以建立
“水权”交易之所以发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水权”概念的内涵、“水权”的客体、“水权”的内容等问题的明晰界定,皆应受制于这一水权制度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水资源的稀缺性——建立水权制度的前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水权其实是一种产权 。产权指的是“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可见,产权的首要功能即在于“定纷止争”。在经济学家的视野里,产权往往和稀缺性紧密相连。如康芒斯就认为:“所有权
的基础是稀少性。若是一种东西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任何人或政府同意,它就不会成为任何人的财产。若是供给有限,它就会成为私有或公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只有稀缺性的资源才需要界定产权,以实现排他性的占有。由于稀缺性,当某种资源上不存在产权(或产权处于“虚位”)时,该资源将成为“公共物品”
,这将导致该资源的过分消耗,使之迅速枯竭,严重的甚至会使个人或社会的持续存在都受到威胁(水资源即是如此)。所以,应当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以(1)“定纷止争”;(2)为资源的利用提供激励,从而提高其利用率 ;(3)使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该资源成为可能。
我国水资源总量庞大,居世界第6位,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用水量迅速增加,导致个别地区水资源紧张状况加剧,有的城市甚至被迫限时限量供水。而且,我国的水资源地区分布极不均衡,南多北少、东多西少,与人口、耕地和矿产等资源分布很不匹配。水资源的这种稀缺状况,使得建立水权制度成为必要。
(二)定“源”以促“流”——建立水权制度的首要目的
有必要建立“水权”制度,是不是就意味着“水权”法律制度就一定会出现呢?
答案是否定的。
建国以来的几十年,我国的水资源状况其实也并不乐观。那么为什么以前没有出现今天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呢?这是由于过去我们过分迷信于政府的“理性”,常常采用简单的“行政计划”手段来解决复杂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当然,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如此)。这种行政指令性计划的方法固然不失为一种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有限水资源的选择,但却是以高昂的政府成本为代价,并且也难以保证分配结果的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这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为我们解决许多过去的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今天,当我们重新面对水资源分配这一问题时,学者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水权”并将之与“交易”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这应该不是简单的巧合,而是反映了学者们的一个共同的愿望——即希望借助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在不同主体间灵活地分配有限的水资源,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利用效率。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水权是由国家创设并保护的一项法律权利。我国民法学者崔建远教授认为水权在性质上应属于物权,并称之为“准物权” 。物权的产生与发展历史表明,物权与“交易”有着密切的关系。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不同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则是订立一纸契约。可见,交易过程就是以设定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谈判过程。虽然在时间上,物权的出现早于债权,但是交易(债权的设定过程)在促进物权发展方面,却始终发展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
,积累意味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这引发了两个方面的问题:(1)剩余产品的归属问题。因为归属不明确,人们就不能得到自己能从该剩余中获得利益的“保证”,也就不会产生增加生产、促进剩余增多的激励。而剩余产品的归属问题,其实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物权。
(2)交换(交易的最初表现形态)
。“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
,分工的出现,意味着劳动工具、劳动产品的不同,于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也就在所难免了。交换客观上要求财产的归属明确,因为归属不明确财产的交换就无法进行。同时,交换也进一步强化了物权,促进了“物权”意识的觉醒。因为对于一个没有“物权”意识的主体,别人不需要和他进行所谓的交换,只要从他那里随便拿自己需要的东西就可以了。
在功能层面,“在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债权的地位和作用也才凸显出来”
,也就是说自近世以后,债权开始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彻底改变了此前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下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它客观上要求加速物质、资本的流动和周转,从而改变了物权与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从”格局:以前是物权为“主”、债权“从”之,而市场经济则将这种格局颠倒了过来:
社会正像一个有机体,物权就像该有机体的骨骼或其他永久的组织,债权则像该有机体的血液或其他临时的组织,时时在静止与运动中交替补充。物权为交易的前提、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归宿。惟有存在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转移才能进行。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转移得以畅通无阻,社会的骨骼、财产的积累,才能壮大。……这是一个“物权价值化的时代”、“物权由所有到利用”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债权(指合同债权)是大多数社会财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大多数社会财产都表现为合同债权。债权在财产权体系中居于优越地位。
如果我们将物权看作一种的“源”,则债权(主要指合同债权,也就是交易)就意味着这种“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近世以来,物权除了具有传统的“定纷止争”功能,其促进债权的功能——即促进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价值日益突出。水权的讨论的缘起与上述分析惊人地相似——学者们都认为水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即是为了促进水权交易。也就是说,建立水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促进水权这种“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即定“源”以促“流”。这一理念不仅应成为我们分析研究水权的概念、客体及其内容的一个重要理论起点,而且也应成为检验各种水权学说是否可取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