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目前的水资源配置方式
我国的水资源的配置方式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
宏观层面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来调节不同区域之间的中长期供求。《水法》第44条规定:“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45条规定:“……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位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可见,对于跨区域、流域的水资源配置,我国是采用行政方式进行的。
微观层面的水资源配置,采用“取水许可”的方式,并有限制地允许水权交易。《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004年颁布的《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黄河水权转换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可见我国目前允许黄河取水权进行交易,并且《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地规定了水权交易的程序。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其他水权的交易,但由于水权交易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多方法律主体,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规则之前,实践中水权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四、结语
近几年来,水权研究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关于水权的概念,为了学术讨论和交流以及服务于实践,有必要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水权制度建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定“源”以促“流”,即通过明晰地界定水权以求最终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从而利用“看不见的手”以低成本的方式高效地配置稀缺的水资源。本文作者认为:水权其实就是取水权,即从国家水资源中分离、提取一定量之水并享有其所有权的权利。将水权视为包罗万象的“权利束”的观点,在理论上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并使水权理论距离我们的建立水权制度的初衷越来越远。
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基本上仍然采用传统的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但对于水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取水许可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水权交易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础。目前在局部区域已经展开了“水权”交易,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水权和水权交易将成为我国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