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水资源发展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
| 时间:2008-01-02 来源: 作者: |
| |
|
| |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二级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