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污染的责任人要规定刑事处罚条款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对草案一个很深的感受就是没有“刑事”的规范。“有的时候不对应该负责的人重重惩罚一次,他们不会由于要对他罚款而改变他们的态度和办事方法。”
发放给会议代表的参考资料显示已有十七位常委委员提出了应该设立刑事责任。谭惠珠说:“现在的法案里没有一条写到刑事责任。草案第80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定,但是整部法律草案里面没有说究竟是什么样的处分,因此这样写了也等于是没有写。”
谭惠珠举例说,在香港,有关卫生的条例就规定:在饭店里面,假如有耗子或者其他不干净的东西,第一次发现是罚款,第二次是重罚,第三次是关停,如果再犯的话就要坐牢。她指出:“假如我们不把刑事责任放到有关人的头上,他们不会觉得痛。刚才叶如棠委员说水资源很宝贵,我认为水资源比石油还要宝贵。石油等能源我们还可以用太阳能、核电来代替,但是水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不可替代。如果不加以严惩的话,水污染防治就难以有好的效果。”
“排污许可证”不是“合法排污”的证件
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说:“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可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这些排向水体的废水、污水是否还需要处理?有没有具体的排污标准?”他指出:草案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如果不加任何限制,是不利于水污染防治的。”
司马义·艾买提表示:“排污许可证不是合法排污的证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也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向水体排放。”他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郭凤莲委员建议在草案第3章第13条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中增加两个字“面源”,就是对水的面源保护,维护水体面源的生态功能。她发现一些水库的面源污染非常严重,“不少地方老百姓在水库里又洗衣服,又倒生活污水,还在里面洗车,带来很大的污染,面源污染确实很厉害,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应该增加‘面源’两字。”
郭凤莲还建议增加“水系流域保护区,禁止矿产开发”的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比较富裕的地方,紧靠水系流域的矿产资源比较多,因为矿产资源开采,供水水系的地方污染很严重,这是看不见的污染。”她说,“虽然矿产资源值钱,但是人生命更值钱,多少钱也买不来人的生命,所以要加大对水系保护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