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化发展
《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历年的统计结果表明,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六五”期间的
0.56%增加到“十五”期间的
2.87%,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从“六五”期间的
2.26%增加到“十五”期间的
6.87%。但是,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同期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并没有同步增长,而是在下降,从“六五”期间的
28.75%下降到“十五”期间的
24.08%。这说明在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旧账未清,又欠新账。
联合国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同期
GDP的比例应达到
3%~
5%,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应达到
9%~
1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比重,虽然在弥补历史欠账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远远没有达到联合国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长期处于占
GDP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较低水平上,由此造成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长期欠账。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同步或高于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这样才能使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以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推进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
拓宽资金渠道,创新思路是关键
2005年
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决定”提出了三大环保投入政策措施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二是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三是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这些政策的提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理论。
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将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从
1978年的
31.1%下降到
2005年的
17.3%,因此,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需要扩大资金来源。为加快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投资来源,必须依靠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为此,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要尽快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近几年,一些城市在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城市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多渠道的投融资模式。这些模式加快了城市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整个城市的跨越式发展。各级政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转变城市建设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坚持城市政府是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与再生利用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特别是要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的投资,着力解决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
城市环境保护既要靠政府,也要靠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尽快建立起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与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外商等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社会化的市场投融资等方式,广泛吸纳来自国内和国际所有可利用的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市场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最大限度地筹集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发挥其投资效益,以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要尽快建立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
近年来,为了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一些城市在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方面探索出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如
BOT,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各级政府要转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理念,改革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机制,提倡和鼓励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实现运营管理企业化的环境保护产业。在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要确立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建设和运营的法人地位,确立企业准入和公平竞争规则,通过给予用地、用电、设备折旧、贷款等扶持政策和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并给予税收优惠,扶持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
要尽快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007年
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到
2010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60%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仅靠各级政府的财力是远远不够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要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实行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来解决。
目前全国许多城市已建立了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我国
661座设市城市中,已有
341座城市征收了污水处理费,约占城市总数的
52%,已有
229座城市征收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约占城市总数的
35%,但还存在着收缴率不高等问题。
2005年全国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仅
66.68亿元,全国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仅
11.76亿元。这笔资金为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了经济来源。但是,目前已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普遍存在收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据调查统计,全国约有
1/4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居民收费不足
0.3元
/吨。
在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行管理市场化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做好创建市场、规范市场和扶持市场的工作,要尽快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有偿使用的收费政策,并允许运营企业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确定价格。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要达到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