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水价形成机制多种多样,包括服务成本定价、支付能力定价、机会成本定价、增量成本定价和市场需求定价等,普遍采用的是服务成本法。美国制定水价一般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制定自己的水价。
而在日本、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均明文规定,家庭用水水费应在平均家庭收入的3%以内,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多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其中,较为特殊的是菲律宾采取城市供水执行社会化水价政策,把大部分水费转嫁给富人,转给用水大户,城市居民用水按基本生活水费和商品水费收费,采取“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由此看来,水价确定模式的选择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赋存状况以及社会制度关系密切,服务成本定价模式普遍应用,而且在水价制定中不可或缺的是用水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国内:“主管部门+企业”说了算?
不可否认,好的水价形成、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调整水价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挖掘潜力,使整个水处理的成本下降,水行业的效率提高。同时,政府应对包括水价在内的公用事业进行补贴,不能让老百姓负担全部成本。
表面上来看,高水价似乎更能体现水资源紧缺,而其真正的作用却是帮助某些部门从资源紧缺中谋取利益。
像供水这样的垄断企业,原本就缺乏通过降低成本下调产品价格的内在动力,同时,既然成本的提高能够通过价格上涨得到消化,而成本的提高又能给部分人带来好处,企业成本的非必要提高恐怕在所难免。或许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包括供水在内的垄断企业普遍存在冗员过多、设备采购价格畸高等现象,这无疑会造成产品生产成本的节节攀升,导致依据成本核算确定的产品价格不断飙升,从而不断冲击公众的承受底线。
虽然国内主管部门高调喊着充分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听起来与国外的“用户承受能力”模式相似,但仔细探究却发现其区别甚大。我国百姓承担能力缺乏一个公开科学的指标,究竟该由谁来评判这个指标仍然是个问号,主管部门和企业怎能妄自揣测百姓承受底线?而国外的“用户承受能力”是建立在监管部门的层层把关以及完善的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