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排污权交易制度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前所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由于存在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差异,污染物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完成,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企业自愿减少污染。其管理成本也较排污收费制度低的多。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污染物的自身特性在区域经济中实现排污权交易更具可行性。例如废水的排放,一地排出的废水主要污染当地的水源或同流域的水资源。那么让两个地处不同区域的企业相距甚远的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只会加剧一地的污染。而同区域的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则没有这样的问题。因而从技术上区域经济体内部更易实现排污权交易。
从现实来看我国已有不少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先例。上海是我国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的城市。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交易,交易价格也从每千克COD(化学需氧量)7000元左右上扬至20000元左右,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水源保护区,而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逐渐取而代之。
上海闵行区实施排污权交易后,该区的废水排放量大大减少,从1994年到1999年,该区经济以两位数增长,但工业废水排放量却由21971t下降到13145t,COD排放量由3.79kg下降到2.02kg。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辽宁本溪和江苏南通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又进行了新的试点工作:确定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作为排放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因此,引进并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有重大作用。
上述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目前,我们积极引进并培育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