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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水污染防治法》实现八大突破
时间:2008-06-24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七、加大违法成本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重典”治污,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第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污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罚款数额,也修改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超标排放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罚的款就越多,即上不封顶了。   

    第二个亮点是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即不仅是罚单位,还要罚个人。新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新法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亮点是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将予严惩。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亮点还有很多,如对不治理污染的实施行政代执行,对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的取消了“故意”情节、取消了“超标”限制条件,即一旦停运即可处罚等等。

    八、增加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从松花江事件后,平均每两天发生的一起环境突发事故中,70%是水污染事故。事实证明,水污染事故与公共危机往往只是一步之遥,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不好,对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是外交局势都会造成重大损失。此次修订专门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一是完善了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应急演练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新法同时还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防止措施不当引发新的污染,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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