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所依赖的产业链已初步形成,整个行业的改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程度如何?
总的来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市场需求已经产生,产业化所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条件已经具备,产业化所依赖的产业链已经初步形成,产业化已成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整个行业的改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
由于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程度在不同地区都有所区别。
以北京、上海、深圳等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城市为一类。在大量投资建设的拉动下,这些城市的污水处理已进入产业化逐步完善期。管理部门对市场化的理解逐步深刻,不仅关注引资因素,更关注效率的核心目标;产业化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政府监管已经基本到位;传统国营企业主体完成改制,企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以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城市为一类。这类城市大都出台了一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促进性政策,明确了发展方向;收费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资产和行业监管的角色正逐步理顺;呈现较好的竞争态势,逐渐成为投资的热点区域。
此外,内地省(区)市为一类,这些城市在国债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促进下,在国家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下,被动或主动地都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了引资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化探索;污水收费初步建立,但传统行业主体的改制滞后。
关于污水收费
您认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是该行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可否谈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现状的看法?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下,当前各地收费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由于存在开征面小、收费率低、总量不足的情况,对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了制约。
形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部分地方被动地出台收费政策,忽视政策的连续性和制度的实施,或者没有具体实施,或者以极低的收费标准过渡性地实施,导致收费政策实施强度、深度不够。
其次,地方承受能力有限,对于一些经济支付能力较低的不发达地区(如西北地区)和一些国家对其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远高于其他地区的重点地区,要求用户100%地负担污水处理成本是不现实的。
再次,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多由自来水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代收后交财政专户,然后拨付给污水处理厂,中间环节多,存在挤占、坐支污水处理费的现象;山东省部分县市还将污水处理费列为预算外资金统筹对象,统筹高达30%,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污水处理费更加紧张。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征收部门无法解决欠费、逃费、拒缴等问题,如2004年辽宁省污水处理欠费、漏收部分占应收的1/3。
由于收费缺少有效载体,责任不清,特别是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一般是水资源管理部门。但是,水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相对较忽视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且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不利于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同时,由于水资源费较低,使得用户倾向于使用自备水源,这又间接影响了污水处理费的收缴。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您认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体系的构建应参考哪些因素?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价格体系中可以有哪些作为?
收费政策关系财经结构、社会稳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财政情况、公众收入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政策。即不能稿脱离实践的一刀切,也不能以社会承受力为借口反对收费体制的建立。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明确消费者付费的产业化方向,坚决推行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当然,加强公众意识的引导,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的社会认同也非常重要。
此外,实施适当收费与合理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即根据财政水平和支付能力,制定适当的收费尺度,严格执行。同时,实行两种性质的补贴,一是制定具体办法对确实困难的付费者实行明确补贴,并向社会公告。对收费不足以支撑建设运营的部分进行明确补贴,但这种补贴必须基于严格的成本控制和服务监管。
建议各城市根据城市水循环的系统规划和战略布局,制定相对稳定的供水、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等面向社会的各种用水价格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并以供水价格的科学制定为基数,确定其他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的用水价格,收费超出收入核算部分纳入水费公共基金,不足部分,由公共基金补偿,仍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偿。
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目前处于产业化、市场化初期,投资缺口巨大。同时由于污水收费体制的诸多问题,市场化体制不能完全支撑产业的良性循环,在各个产业环节中需要来自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引导,建议实行和完善加强激励政策。
建议制定税费减免政策,坚持执行国家已经确定的增值税方面减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政府在税费减免方面的执行情况检查。同时根据国家低赋税、严征收的税收改革方向,鉴于污水处理公益性属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在所得税方面进行进一步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
关于行业监管
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得到鼓励。您觉得政府部门可以从哪些途径对不同市场主体参与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作为市场化体系重要角色的政府,转变职能十分重要,这是产业化推进的关键。在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已经开始逐步实施,根本上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家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而原来行业管理部门则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服务、水质、环境质量和成本等进行监督。
鉴于中国城市污水处理领域的法律体系现状,建议尽快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污水收费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和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政策,并配套特许经营相应的规范性条例文本,标准化合同文本。